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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76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17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48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尼泊爾護照貳本(護照號碼:0000000 號、0000000 號)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 ○○○○○○○○(中文譯名:洛桑加參)前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以99年度偵字第1183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尼泊爾護照2 本(護照號碼:0000000 號、0000000 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 ○○○○○○○○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結果,認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罪,惟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而於99年7 月20日以99年度偵字第1183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據此聲請沒收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尼泊爾護照2 本(護照號碼:0000000 號、0000000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春瑩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76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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