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17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48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尼泊爾護照貳本(護照號碼:0000000 號、0000000 號)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 ○○○○○○○○(中文譯名:洛桑加參)前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以99年度偵字第1183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尼泊爾護照2 本(護照號碼:0000000 號、0000000 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 ○○○○○○○○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結果,認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罪,惟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而於99年7 月20日以99年度偵字第1183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據此聲請沒收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尼泊爾護照2 本(護照號碼:0000000 號、0000000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