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6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6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8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應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91年8 月15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受刑人甲○○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91年10月31日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4年12月13日以94年度訴字第18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檢察官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5年4 月11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357號判決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上開2 案件接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在卷可按,是本件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顯然有誤,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