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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69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6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8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應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91年8 月15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受刑人甲○○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91年10月31日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94年12月13日以94年度訴字第18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檢察官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5年4 月11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357號判決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上開2 案件接續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在卷可按,是本件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顯然有誤,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宜靜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69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