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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36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3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3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印度護照壹本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 ○○○○○○○ 涉犯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12月16日以98年度偵字第1886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印度護照1 本(護照號碼:F0000000),係被告所有,供其犯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98年度偵字第18846 號),該案查扣之印度護照1 本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已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自承在卷,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雅婷

書記官 陳孟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36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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