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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7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74號

原告
聚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復華
訴訟代理人
陳德義律師
被告
峻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若愚
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1 年8月29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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