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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黃漢權周珮琦陳俐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正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榮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睿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丕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8,2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千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0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