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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8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8號

原告
張梅生
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律師
被告
同正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銘松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10月4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請兩造就原告於98年4 月15日向勞工保險局辦理退保或退休,其真意為何?原告有無自被告處領取退休金?如以斯時計算前六個月平均薪資為何(請提供相關資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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