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61號
- 債權人
- 台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梁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大莊三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661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大莊三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