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3號
- 原告
- 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達仁
- 訴訟代理人
- 李銘洲律師
- 被告
- 游惠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6,5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6,5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