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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告
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達仁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被告
游惠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6,5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43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