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1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103號
- 聲請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相對人
- 陳文紀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8年度繼字第1198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民事卷宗內除陳報遺產清冊人陳文紀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 項)。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 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楊秋美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往生後,繼承人即相對人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經鈞院以98年度繼字第1198號裁定在案,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該陳報遺產清冊之情形,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業據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函暨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證明文件影本乙份、帳務資料乙份在卷可按,自係有繼承權之利害關係人。茲被繼承人往生後,其繼承人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以98年度繼字第1198號裁定在案,聲請人為了解相關情形,自有閱卷之正當性存在。惟聲明陳報遺產清冊人原提出之戶籍謄本以及於陳報遺產清冊聲請狀所記載有關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部分,均係供本院認定其是否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之用,不但與債權債務不生任何關係,且事涉其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茲為防止因個人資料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故本院認為該陳報遺產清冊之繼承人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不得給予閱覽。除此之外,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添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