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2號
- 原告
- 捷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舒中和
- 法定代理人
- 之9
- 被告
- 廣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良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88,813 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1 年5 月25日當天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為29點802 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1,587,4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