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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黃漢權

  • 當事人
    捷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2號原 告 捷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舒中和 之9 被 告 廣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良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88,813 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1 年5 月25日當天美金兌換新臺幣之匯率為29點802 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1,587,4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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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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