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75號
- 原告
- 東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耕嶺
- 被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 號4樓之4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係以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92429 號拍賣抵押物之執行債權人即被告之請求執行債權金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億4,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 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