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快樂能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耍寶家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碧霞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華立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日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3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39元;反訴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17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