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04號
- 聲請人
- 櫻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勝慧
- 訴訟代理人
- 黃士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7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6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明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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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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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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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田德炘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埔│101年1月10日 │114,540元 │AA三七六一九六│ │
│ │ │心分行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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