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8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863號
- 債權人
- 捷恩斯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澎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及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863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澎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及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