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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0號

返還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快樂能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耍寶家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碧霞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華立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日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3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39元;反訴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17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933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0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貨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