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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范明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請人
勤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 年4 月9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79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798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3 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5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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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勤駿興業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中壢分│100年11月30日         │383,122元       │JLA八五一0八│    │
│1 │張振興            │行                │                      │                │三八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8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