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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4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47號

聲請人
亨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登科
訴訟代理人
魯文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年度司催字第88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00 年度司催字第88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5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附表: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發  票  日  期│
├───┼─────┼─────────┼─────────┼───────┼───────┤
│      │亨通國際開│華南商業銀行八德分│430,475元         │CD四二六一二│民國101 年1 月│
│      │發股份有限│行                │                  │二九          │7 日          │
│      │公司      │                  │                  │              │              │
│      │曾登科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47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