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9號
- 聲請人
- 宏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正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
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6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60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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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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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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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鼎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9年4月28日 │175,816元 │AZ一三九0三五│ │
│1 │司吳春桂 │崁分行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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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