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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9號

聲請人
宏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正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
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6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60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鼎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9年4月28日           │175,816元       │AZ一三九0三五│    │
│1 │司吳春桂          │崁分行            │                      │                │九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9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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