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7號
-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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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掛失止付通知書原本。
貳、本件不得異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7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掛失止付通知書原本。
貳、本件不得異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