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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3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7號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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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掛失止付通知書原本。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37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