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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64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64號

原告
迪愛禧佳龍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神戶利夫
被告
鑼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清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9,5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2,28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1,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郝玉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64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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