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4號
- 原告
- 尚達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奕豐
- 被告
- 松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包仁志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85,6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5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02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