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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林宜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4號

原告
廈門力富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富國平
被告
松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仁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51,951 元(計算式:156505.09 美元×29.085=4,551,951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46,1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5,6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4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