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劉佩宜卓立婷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30號

聲請人
聯集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芳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2 年3 月7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 年7 月8 日屆滿(102 年7 月7日為週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30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華祺工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內壢分│101年1月20日 │61,950元 │CD七五三三三六│ ││1 │司 葉明彥 │行 │ │ │五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30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