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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黃漢權陳添喜陳寶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號

聲請人
天文大同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生田充
訴訟代理人
蕭惠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00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00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
│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號                                                                        │
├─┬───────┬────────┬──────┬─────────┬──────────┬──┤
│編│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01│天文大同特殊鋼│臺灣銀行平鎮分行│101年6月10日│528,427元         │AG八九二五九二一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生田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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