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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聲字第67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聲字第67號

聲請人
施純佑
相對人
泰利時照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縣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縣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於民國102 年11月14日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台幣(以下同)72, 200 元、特休假未休之工資38, 000 元,以上合計110, 200元整,此款分8期給付每期13, 775 元,自102 年12月5 日起至103 年7 月5 日止,於每月5 日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一期未付視同全數到期。惟相對人於約定履行期限屆至後,迄今尚未履行前開給付,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102 年11月14日桃園縣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聲字第67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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