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聲字第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聲字第67號
- 聲請人
- 施純佑
- 相對人
- 泰利時照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桃園縣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桃園縣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於民國102 年11月14日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台幣(以下同)72, 200 元、特休假未休之工資38, 000 元,以上合計110, 200元整,此款分8期給付每期13, 775 元,自102 年12月5 日起至103 年7 月5 日止,於每月5 日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一期未付視同全數到期。惟相對人於約定履行期限屆至後,迄今尚未履行前開給付,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102 年11月14日桃園縣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為真實。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