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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0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01號

聲請人
神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一份為證明。

二、按支票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票據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所明定;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再按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 條第4 項規定,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須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始依法得辦理止付通知。經查,系爭7 紙支票之發票日、金額均為空白,有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在卷可憑,是系爭7 紙支票係屬未經補充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並非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所稱之票據,亦非得背書轉讓之證券,復與上開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4 項所定空白票據辦理止付之要件不符,而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01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