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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告
台灣綠地科技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邱彩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81,4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17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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