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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51號

原告
李佳蓁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被告
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生
被告
陳財根
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朝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一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與本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七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合併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第53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95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與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66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以同一交通事故為原因事實,核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2 款之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顯相牽連,為達訴訟經濟之目的,爰裁定命合併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05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51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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