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51號
- 原告
- 李佳蓁
- 訴訟代理人
- 苗繼業律師
- 被告
- 立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振生
- 被告
- 陳財根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涂朝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五一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與本院一○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七七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合併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第53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95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與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66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以同一交通事故為原因事實,核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2 款之共同訴訟,其訴訟標的顯相牽連,為達訴訟經濟之目的,爰裁定命合併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05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健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