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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3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352號

債權人
台灣格雷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彤杉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三、請表明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352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