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6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667號
- 債權人
- 名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徽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園大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667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園大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