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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聲請人
偉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南

非訟代理人 陳佑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本件抵押不動產詳細附表。

三、本件抵押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四、本件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59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