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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
    偉僑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59號聲 請 人 偉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南 非訟代理人 陳佑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本件抵押不動產詳細附表。 三、本件抵押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四、本件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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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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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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