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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2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23號

原告
高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伯英
被告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兆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5,310,2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66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1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23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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