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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36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36號

聲請人
賴浩承
相對人
力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劉立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劉立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相對人力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於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636 號確認股東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放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應相對人實際負責人劉立鈞要求,掛名為相對人股東,嗣相對人於民國97年5 月21日經中央主管機關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廢止登記。因聲請人經登記為相對人股東,成為該公司之法定清算人,致聲請人在私法上之地位不明,而有提起本件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訴訟之必要。相對人登記之股東除聲請人外,另有王心美、吳萬偉2 人,然股東王心美業經鈞院101 年度訴字第770 號民事判決確認與相對人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確定,而股東吳萬偉亦已另案提起確認與相對人間股東關係不存在之訴訟,經鈞院以103 年度桃簡字第249 號事件受理在案,是相對人實無法定代理人可代為訴訟行為,爰依法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登記之股東計有聲請人、王心美及吳萬偉等3人,且於97年5 月21日業經經濟部廢止登記,此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7 頁),依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有限公司解散、清算準用無限公司即同法第79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股體東為清算人」,本件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訴訟原應由清算人即除原告外之股東王心美、吳萬偉代表相對人,惟股東王心美業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770號民事判決確認與相對人間股東關係不存在確定(見本院卷第27-31 頁),而另名股東吳萬偉僅係掛名,並未實際出資乙節,除據吳萬偉到庭陳明在卷外,復經本院調閱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46號劉立鈞違反商業會計法刑事案件卷宗查核屬實,則相對人現既無其他清算人,其於本件民事訴訟確無法定代理人之情事,堪予認定,聲請人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聲請本院選任特別代理人,確屬有據,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劉立鈞為相對人之實際負責人,對公司營運及業務知之甚稔,堪為相對人應訴,爰依原告聲請,選任劉立鈞為相對人於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636 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36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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