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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號

聲請人
鴻準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祝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1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3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435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鴻準開發建設有限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中│97年8月8日            │15,335元        │三六0六七五九  │    │
│  │司  江祝枝        │原分行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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