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3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352號
- 債權人
- 台灣格雷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彤杉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三、請表明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352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彤杉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三、請表明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