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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5號

原告
盛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豐嶽
被告
上福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甄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02 年11月25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 年2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2 月20日送達予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5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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