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48號
- 原告
- 陳福民
- 被告
- 尉登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靜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其餘裁判費4 萬1,387 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13萬,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887元)未具繳納,經本院於103年8 月26日裁定命原告限期於收受送達時起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9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收受送達後已經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份、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一份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