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0號
- 原告
- 陳藍瑞
- 原告
- 陳緯哲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凱民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許昱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朝宗
- 被告
- 宏泰高分子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英麟
- 被告
- 王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2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1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