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林曉芳

  • 當事人
    謝榮銓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明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5號原   告 謝榮銓 被   告 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被   告 明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91,92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      │每平方公尺│ 面積  │ 本筆土地  │ │      │公告現值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 ├──────┼─────┼─────┼──────┤ │1254-3地號 │ 16,000元 │ 330.6  │ 5,289,600元│ ├──────┼─────┼─────┼──────┤ │1263-1 地號 │ 16,000元 │ 330.6  │ 5,289,600元│ ├──────┼─────┼─────┼──────┤ │1262  地號 │ 16,000元 │ 330.6  │ 5,289,600元│ ├──────┼─────┼─────┼──────┤ │1260  地號 │ 720 元 │ 2644.6  │ 1,904,112元│ ├──────┼─────┼─────┼──────┤ │1260-2 地號 │ 720 元 │ 165.3  │ 119,016元 │ └──────┴─────┴─────┴──────┘ 合計 17,891,928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楊郁馨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