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5號
- 原告
- 謝榮銓
- 被告
- 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 被告
- 明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91,92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每平方公尺│ 面積 │ 本筆土地 │ │ │公告現值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 ├──────┼─────┼─────┼──────┤ │1254-3地號 │ 16,000元 │ 330.6 │ 5,289,600元│ ├──────┼─────┼─────┼──────┤ │1263-1 地號 │ 16,000元 │ 330.6 │ 5,289,600元│ ├──────┼─────┼─────┼──────┤ │1262 地號 │ 16,000元 │ 330.6 │ 5,289,600元│ ├──────┼─────┼─────┼──────┤ │1260 地號 │ 720 元 │ 2644.6 │ 1,904,112元│ ├──────┼─────┼─────┼──────┤ │1260-2 地號 │ 720 元 │ 165.3 │ 119,016元 │ └──────┴─────┴─────┴──────┘ 合計 17,891,928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