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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6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瑞太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96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562元),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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