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6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蔡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2號

上訴人
金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大慶
被上訴人
泰明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1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