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 原告
- 吳妍樂
- 原告
- 吳洛暟
- 兼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宋佳諺
- 原告
- 吳明忠
- 原告
- 黃淑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朝章律師
- 被告
- 正和機電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佑珊
- 被告
- 黃偉哲
- 被告
- 蕭宏樹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和怡律師
- 被告
- 張學智即廣鎰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湯其瑋律師
- 被告
- 張樂楷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憶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孟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黃偉哲、蕭宏樹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刻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而被告黃偉哲、蕭宏樹是否涉及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除影響其二人及僱用人正和機電技術工程有限公司之民事訴訟外,並對於被告張學智即廣鎰企業社、黃憶雯、張樂楷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亦有牽及,足認前揭刑案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裁定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續二字第2 號全案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檢察署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9790、9791號處分書可稽,且相關當事人並未針對前揭處分書聲請交付審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