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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原告
吳妍樂
原告
吳洛暟
兼二人
法定代理人
宋佳諺
原告
吳明忠
原告
黃淑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朝章律師
被告
正和機電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珊
被告
黃偉哲
被告
蕭宏樹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和怡律師
被告
張學智即廣鎰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告
張樂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憶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孟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黃偉哲、蕭宏樹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刻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而被告黃偉哲、蕭宏樹是否涉及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除影響其二人及僱用人正和機電技術工程有限公司之民事訴訟外,並對於被告張學智即廣鎰企業社、黃憶雯、張樂楷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亦有牽及,足認前揭刑案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裁定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續二字第2 號全案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檢察署106 年度上聲議字第9790、9791號處分書可稽,且相關當事人並未針對前揭處分書聲請交付審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吳為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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