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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藍瑞
即原告
輔 助 人 陳朝宗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緯哲
法定代理人
陳凱民
法定代理人
許昱廷
訴訟代理人
陳朝宗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宏泰高分子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英麟
被告
王青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29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出「裁決抗告書」,解釋上應為對該第一審判決不服之意,依法視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於書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等項,上訴之程式於法不符,亦因此無法確定訴訟標的金額,致無從命其補正上訴裁判費。而本件上訴人於本院上開判決係全部敗訴,則上訴人若對其敗訴部分表示全部上訴者,上訴人陳藍瑞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係新臺幣(下同)5,91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412元;上訴人陳緯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1,71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704 元,皆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書狀程式並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1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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