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聲抗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聲抗字第2號
- 抗告人
- 諾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隆
- 相對人
- 名軒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法官姓名關於「周珮綺」之記載,應更正為「周珮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