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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聲抗字第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黃漢權周珮琦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聲抗字第2號

抗告人
諾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隆
相對人
名軒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法官姓名關於「周珮綺」之記載,應更正為「周珮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周珮琦

法 官 顏世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聲抗字第2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