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7號
- 原告
- 新光開發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崇溥
- 被告
- 葉明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明清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8,7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明清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8,7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