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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77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告
新光開發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崇溥
被告
葉明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明清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8,7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77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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