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藍瑞
- 即原告
- 輔 助 人 陳朝宗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緯哲
- 法定代理人
- 陳凱民
- 法定代理人
- 許昱廷
- 訴訟代理人
- 陳朝宗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宏泰高分子企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林英麟
- 被告
- 王青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29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出「裁決抗告書」,解釋上應為對該第一審判決不服之意,依法視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於書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等項,上訴之程式於法不符,亦因此無法確定訴訟標的金額,致無從命其補正上訴裁判費。而本件上訴人於本院上開判決係全部敗訴,則上訴人若對其敗訴部分表示全部上訴者,上訴人陳藍瑞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係新臺幣(下同)5,91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412元;上訴人陳緯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1,71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704 元,皆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書狀程式並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