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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藍瑞
即原告
輔 助 人 陳朝宗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緯哲
法定代理人
陳凱民
法定代理人
許昱廷
訴訟代理人
陳朝宗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宏泰高分子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英麟
被告
王青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29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3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6 月30日送達予上訴人之輔助人及訴訟代理人陳朝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91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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