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96號
- 聲請人
- 立信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明煌
- 代理人
- 溫于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5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59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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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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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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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信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平鎮分行│104 年5 月25日│ 103,691元│PJA七八八四六九七│
│ │法定代理人 温明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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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信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平鎮分行│104 年5 月25日│ 72,500元│PJA七八八四六九六│
│ │法定代理人 温明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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