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9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96號

聲請人
立信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明煌
代理人
溫于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5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59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臺幣)│                    │
├─┼──────────┼──────────┼───────┼─────┼──────────┤
│1│立信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平鎮分行│104 年5 月25日│ 103,691元│PJA七八八四六九七│
│  │法定代理人  温明煌  │                    │              │          │                    │
├─┼──────────┼──────────┼───────┼─────┼──────────┤
│2│立信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平鎮分行│104 年5 月25日│  72,500元│PJA七八八四六九六│
│  │法定代理人  温明煌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96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