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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林文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陳藍瑞
再審原告
輔 助 人 陳朝宗
再審原告
陳緯哲
法定代理人
陳凱民
法定代理人
許昱婷
再審被告
宏泰高分子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英麟
再審被告
王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再審原告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7 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業已於105 年7 月13日、105 年7 月26日送達再審原告,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再審原告聲請本件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字第2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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