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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24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24號

聲請人
中屋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義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定參照)。又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國104 年7 月1 日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521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因法人合併、分割而變更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以91年度全字第308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已就所欲保全之請求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核發91年度促字第96691 號支付命令並確定在案,則相對人既已於假扣押後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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